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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使用渔药

发布时间:2024-10-26 09:45:22 来源:农资网 编辑:郑钦文 本文有1086个字,大约阅读时间3分钟

渔药残留是目前 水产 品最常见的污染源,导致水产品中药物超标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滥用药物和 饲料 添加剂 是主要的罪魁祸首。规范用药是防止水产品种药物残留超标,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及跨越“绿色壁垒”的根本措施。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如何规范使用渔药,以供广大养殖者参考。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规

近几年,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193号公告明令禁止使用21类40余种兽药及化合物。国家把规范用药纳入法制轨道,有法可依,养殖者、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希望广大养殖者严格执行。

二、科学合理使用药物

科学合理使用渔药是保证水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水产养殖 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水产养殖用药进行了规定: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禁止使用假、劣渔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该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三、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

药物进入鱼体内,一般要经过吸收、代谢、排泄等过程,不会立即从体内消失。药物或其代谢产物以蓄积、贮存或其他方式保留在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浓度。在休药期间,鱼体组织中存在的具有毒理学意义的残留通过代谢,可逐渐消除,直至达到“安全浓度”,即低于“允许残留量”,或完全消失。当然,休药期随鱼的种类、药物种类、制剂形式、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及组织中的分布情况等不同而有差异。经过休药期,暂时残留在鱼体内的药物被分解至完全消失或对人体无害的浓度。由此可见,休药期的规定是为了减少或避免供人食用的水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食品安全。

四、合理利用中草药

中草药具有无药物残留、无激素、无耐药性、药源广、就地取材、价格低廉、疗效稳定、毒副作用小等优点,是生产无公害水产品的重要生产资料。中草药不仅能抗菌、消炎、抗病毒、驱杀 寄生 虫,还含有丰富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在抗生素、磺胺类药物的抗药性越来越强、耐药菌株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开发利用中草药防治鱼类疾病显得非常重要,其剂型越来越多,用途也越来越广泛。

五、正确使用渔用生物药品

渔用生物药品指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它的效果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水产上应用最多的生物制品是疫苗,渔用疫苗是具有良好免疫原性的鱼类病原处理后制成的成品,用以接种水生动物能产生相应的特异性免疫力的渔用生物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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