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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购种应注意几大事项

发布时间:2024-10-26 09:45:14 来源:农资网 编辑:郑钦文 本文有667个字,大约阅读时间2分钟

当前,正值农业生产用种购销高峰期。农民朋友在购种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千万注意以下七大事项:

一、购买合法种子经营单位(者)经销的种子,不要随意购买游动商贩和无证、无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

合法的种子经营者主要是:

1、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种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代销 包装 种子”并持有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书面委托的种子代销经营者;

3、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销售包装种子”的种子零售者。

二、购买合法的种子。合法的两杂种子必须是经国家审定或重庆市农业局审、认定的,应有品种审、认定编号。

三、购买包装、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种子,不要购买散装种子或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的种子。按照规定,农作物种子应当 加工 、包装后销售,种子 包装袋 表面应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等。

四、了解熟悉品种的特征特性和栽培要点,根据所在地区、耕作制度、种植方式等选购适宜的品种。

五、购种时要向售种子者索取有关的购种凭证和品种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有关资料,并在播种后将种子包装袋连同购种凭证、资料一起保存,以备发现种子质量问题时作为索赔的依据。

六、严格按包装袋或售种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上载明的栽培要求种植。

七、发现所购的种子有质量问题并造成损失时要持售种者出具的购种凭证、种子包装袋等索赔依据。首先要求售种者组织田间鉴定和测产,并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如售种者不能在田间现场保全期间赔偿或田间鉴定、测产,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经有关管理部门协商、调解、仲裁仍不能得到赔偿或认为赔偿不合理,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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