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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混用的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0-26 09:44:29 来源:农资网 编辑:郑钦文 本文有336个字,大约阅读时间1分钟

1.混用品种之间不发生不良化学反应(如水解、碱解、酸解或氧化还原反应等),保证正常药效或增效,也不影响药剂的物理性状(如乳化性、悬浮率降低等)。例如,多数有机磷 杀虫剂 不能与 波尔多液 、石硫合剂等混用;粉剂不能与 可湿性粉剂 、可溶性粉剂混用。

2.不同品种混用后,不能使作物产生药害。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与敌稗混用后,会使水稻产生药害,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混用,易使作物产生药害。

3. 农药 混合后,不增加毒性,保证对人畜安全。

4.混用要合理。包括本种间搭配合理,如防除 大豆 禾本科杂草 ,单用拿捕净、盖草能即可防除,再用两者混配,虽然从药剂稳定性上可行,但属于混配不合理,既不增效,也不扩大防治范围,棍用没有必要。农药混用是为了省工省时,提高经济效益,如制成混剂后,追加成本很大,是不能允许的。

5.注意农药品种间的拮抗作用,保证混用的效果,如苯达松与拿捕净混用因拮抗作用而降低对禾本科杂草的防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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