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若干规定》顺利实施,确保国家水电燃气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全市水电燃气收费行为合法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水电燃气价格政策。 供应企业要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相关价格政策,及时向社会公示价格, 不得擅自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
代收费人(包括但不限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服务人、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者管理人等单位和个人,下同)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 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代收费人收取水电燃气费用,应当 提供发票或者收据 ,发票或者收据应当载明水电燃气的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
二、严格查处水电燃气加价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查处供应企业(即供水、供电、燃气公司)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加价、收取明令禁止取消的收费项目、自立名目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 负责查处代收费人违法收取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费用的行为,重点查处代收费人未提供载明水电燃气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的发票或收据、未按照政府定价和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加收其他费用等行为。
三、全面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供应企业、代收费人等收费主体应对照《若干规定》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行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整改规范阶段结束后,执法部门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将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 。
四、畅通市民投诉举报渠道。 我市 “水电燃气加价便民举报专线” 已上线运行,市民可通过拨打12345、12315,选择语种后按“8”直达水电燃气加价便民举报专线;或通过“民意速办”小程序点击“主题下单-水电气加价问题”,快速咨询、投诉和举报。
点此进入》》 深圳民意速办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