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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7 16:42:16 来源:农资网 编辑:郑钦文 本文有896个字,大约阅读时间3分钟

《农资导报》综合报道 9月10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在甘肃张掖联合举办农作物种子打假维权现场活动,并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利马格兰欧洲诉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玉米“利合228”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补偿利马格兰欧洲损失363.75万,将原审定品种“哈育189”名称变更为“利合228”,将审定公告中的育种单位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黑龙江省阳光种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利马格兰欧洲”。

——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博白农科所等互诉水稻“博Ⅲ优273”等品种权侵权与许可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四川中正与四川中升《品种转让协议无效》,酌情判定中正公司赔偿博白农科所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昌市大推广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小麦“郑麦9023”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大推广公司直接在安徽销售“郑麦9023”的行为侵犯皖垦公司享有的“独占实施许可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万元。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绍满等侵害小麦“宁麦13”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依法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并酌定赔偿明天公司5万元。

——四川宜宾市宜字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宜香1A”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隆平高科公司超出许可期限使用库存的“宜香1A”组配生产“宜香305”构成侵权,赔偿宜宾农科院损失50万元。

——史净泉与魏翠兰等互诉对方不当行使小麦“苏科麦1号”共有品种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共有品种权人史净泉和魏翠兰等与他人签订的品种权独占许可合同无效。

——科沃施种子欧洲股份公司请求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农业局处理贾国涛侵犯玉米“德美亚2号”品种权侵权及无证生产案,甘肃张掖市甘州区农业局责令贾国涛停止违法行为,涉案生产的种子转商处理。

——武汉大学请求复审水稻“珞扬69”驳回品种权申请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判定“珞扬69”具备特异性,撤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驳回决定。

——安徽永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宣告授权品种大豆“菏豆13”无效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根据田间DUS重新测试结果,判定“菏豆13”具备特异性,驳回请求人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维持“菏豆13”品种权有效的决定。

——黑龙江省福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玉米“北301”品种更名复审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同意将授权品种“北301”更名为该品种的审定品种名称“北单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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