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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消协通报两起涉农案例维权结果

发布时间:2024-11-28 12:06:37 来源:农资网 编辑:郑钦文 本文有1004个字,大约阅读时间3分钟

本报讯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日前在河北省“3·15消费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农案例两起,分别涉及农机和种子产品。经维权,农机购买者的问题机器更换新机,并获得差价补偿;种子购买者获得3.5万元经济补偿。

根据通报,2017年10月,大名县两位消费者到消协反映,他们9月在当地购买了两台河南某公司产的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每台18万元。使用中多次出现链条断、料口堵塞、离合轮打滑等机械故障。整个玉米收获季约15天,两台机器仅正常工作70和108个小时。消费者认为机器设计缺陷属质量问题,要求退机,未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县工商局组成维权小组前往河南,千里维权。在当地工商局的支持下,在法律与事实面前,经多次调解,最终厂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其它型号新机器,新机器价格低于原机器的6万元也一次性退还。

2017年6月7日,当地赵女士向顺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在顺平县丰收种子站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购买了150公斤美国黑地豆角种子,在基地种植。由于加工出口,须保证质量符合出口标准,豆角果实须是深绿色,这一点销售人员也一再保证种子的质量没问题。可成熟时发现果实全是黄色,不符合要求,给赵女士造成很大损失,但索赔未果。经顺平县消协调查,情况属实,农业部门鉴定确实属于种子质量问题。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顺平县丰收种子站一次性补偿消费者3.5万元,没收假冒伪劣种子5公斤,经营者被责令停业整顿。

据悉,2017年河北全省消协组织受理商品类投诉9765起,其中,农用生产资料类为121起。省消协秘书长张福齐表示,2018年省消协将通过约谈、函询、媒体曝光等形式,督促企业整改,推进商品质量和服务环境的改善。 (赵晨光)

链接一:消费者购买玉米收获机在使用中多次出现机械故障,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链接二:根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因农作物种子在质量上存在问题,致使种子使用者因此遭受损失时,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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