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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托”这个“香饽饽”

发布时间:2024-12-09 19:48:21 来源:农资网 编辑:郑钦文 本文有1023个字,大约阅读时间3分钟

2011年4月24日本是一个平常的日子,但对于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而言,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陕西美邦公司与日本曹达株式会社“甲托JIATUO”商标争议案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陕西美邦公司胜诉,并最终赢得了该商标的所有权。

故事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当时日本曹达株式会社向商标局提出引证商标注册申请,1979年8月15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农药商品。此后该商标经续展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09年8月14日。到了2001年7月17日,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 “甲托JIATUO”商标的申请。2002年9月28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止,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农用杀菌剂等商品。

2004年5月21日,曹达株式会社突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美邦“甲托JIATUO”商标的申请,理由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争议商标侵犯了其知名商品名称权。不出意料,2006年3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曹达株式会社撤销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日本曹达株式会社却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日本曹达株式会社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日本曹达株式会社上诉,维持原判。日本曹达株式会社还是不甘心,他们于2007年9月24日第二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美邦“甲托JIATUO”商标注册的申请。2010年5月3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美邦“甲托JIATUO”商标予以维持。

从2004年至2011年,历经两次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两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两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美邦公司均以胜诉告终。近些年来,中外企业的商标之争时有发生,但中国企业多以失败告终,陕西美邦此次胜诉,是中国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表现,对树立中国企业的正面形象、参与国际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陕西美邦公司的“甲托JIATUO”商标所对应农药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甲基硫菌灵,又名甲基托布津,是一种广谱高效的苯并米唑类杀菌剂,微毒,大鼠急性经口LD50为7500mg/kg,其安全性要好于食盐,对蜜蜂无毒。甲基硫菌灵在自然、动植物体内外以及土壤中均能转化成多菌灵,当甲基硫菌灵施于作物表面时,一部分在体外转化成多菌灵起保护剂作用;一部分进入作物体内,在体内转化成多菌灵起内吸治疗剂作用,因而甲基硫菌灵在病害防治上具有保护和治疗作用,持效期7~10天。可用于防治蔬菜、果树、粮食作物等多种植物真菌病害。因其作用机理与多菌灵一致,所以不要把甲基硫菌灵与多菌灵混用或交替使用,为了避免病原真菌的抗药性,要把甲基硫菌灵与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菌剂混用或交替使用。

正是:

中日公司争“甲托”,官司打了七年多;

国内企业要发展,知识产权要记得。

(中国农科院植保所袁会珠 陕西美邦农药有限公司张少武张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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