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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水产养殖实行责任追究 禁用生活用水养鲶鱼

发布时间:2024-12-22 10:12:18 来源:农资网 编辑:郑钦文 本文有854个字,大约阅读时间3分钟

记者15日从海口市政府获悉,海口市近期开展鲶鱼专项治理行动,确保渔业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渔业增产,渔民增收”目标。

海口小鱼种监管缺乏力度

据了解,近期发生了全国几家媒体相继报道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港巷村经济开发区内暗藏多个鱼塘养殖“垃圾”鲶鱼流向市场事件,不同程度反映了海口市淡水产养殖的监管存在着肓点,尤其是小鱼种的监管更是缺乏力度。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切实加强对水产养殖场的监管,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从源头上彻底堵住“问题鱼”流向市场,海口市要求各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大力开展水产养殖大检查,对全市所有水产养殖特别是非法养殖进行彻底排查。

不得用生活用水进行养殖

通过开展鲶鱼专项治理行动,确保不因养殖环境引发重大农业生产事故和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鲶鱼养殖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鲶鱼生产企业及重点水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检查覆盖率100%;鲶鱼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渔民群众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提高,鲶鱼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渔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海口市要求,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鲶鱼产品使用情况检查,做到不留盲区和死角,要会同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鲶鱼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水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要根据生产实际,突出重点进行鲶鱼产品专项治理工作,加强鲶鱼养殖环境的整治,养殖区尽量封闭管理,场内不应饲养畜禽动物。

加大鲶鱼产品抽查力度,制定鲶鱼产品抽查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对抽查不合格的鲶鱼产品,要及时组织查处,追溯制假售假源头,一查到底,以确保鲶鱼产质量安全。养殖水质要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不得用生活用水进行养殖。

实行责任追究制

海口市要求,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鲶鱼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渔业综合执法机构在鲶鱼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要落实责任,分工到人。要加强对村镇鲶鱼工作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不作为、乱作为、地方或部门保护行为的监督,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假劣鲶鱼案件,造成渔民严重损失和对社会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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